您现在的位置是在:shlf >> 协会概况 >> 梅州市印制电路行业协会 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广东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和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民政厅《2006年广东省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监发[2006]4号)、全省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工作会议精神和《梅州市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印制电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梅州市印制电路行业自律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实施梅州市印制电路行业自律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行业约束、行业监督、自律管理、协调发展”的要求,促进和谐行业和产业快速协调发展,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法制社会、和谐梅州”作出新贡献。
第三条 总体思路
梅州市印制电路行业自律管理要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总体思路,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协会及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梅州市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秘书处设立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办公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五条 会员及有关单位应组建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企业自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要求、自律项目分别提出实施细则和方案抓落实。
第三章 自律管理规定
第七条 行业自律管理应当达到的目标
经过严格行业自律管理达到:行业运作规范、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惩严明、自律保障完善。
第八条 行业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会员及有关单位在印制电路板产品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等从业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具有共性的“十项自律准则”。
(一)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知识产权;
(二)应当遵守国家或行业规则,不伪造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获奖证书或认证证书;
(三)不申请、不接受、不认可无认证资质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四)生产销售的印制电路板应节能、高效、安全,为消费者提供适用电子产品。不生产销售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废止产品。
(五)不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对消费者诚信守约、平等互利。不制作夸大的广告,不套用他人的图片、文件和资料;
(六)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采取帐外回扣的暗箱操作进行促销;
(七)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它投标方串通投标;
(八)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
(九)检测机构应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检测,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应准确、公正地反映被审核法人实体的管理体系与认证准则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之限定。
第四章 自律规定的履行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及会员应充分认识本规定的重要意义和长远作用,统一认识,团结协作,互帮互助,共同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十条 会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则,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本规定的,其他成员均有权向协会检举,要求进行调查。协会可委派自律办直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二条 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协会秘书处、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三条 奖励
根据会员在行业自律建设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所作贡献,对会员给予表彰奖励的种类主要有:
(一)单位表彰奖励;
(二)通报表扬;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向政府部门和国家级协会推荐表彰、记功。
第十四条 惩处
对拒不执行行业自律的会员的惩处主要种类为:
(一)内部诫告;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曝光;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部门建议停业整顿或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对非会员企业违反本规定情况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是梅州市印制电路行业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印制电路企业亦应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在此前印发的有关行业自律文本凡与此有抵触的,则以此为准。
第十七条 全市印制电路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负责单位为梅州市印制电路行业协会。
第十八条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设立行业自律投诉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电话:0753-2886268。
第十九条 本规定条文由梅州市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